香港衛生護理專業人員協會
章 程
第一章 會名及會所
第一條 本會定名: 香港衛生護理專業人員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
英文名稱: The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Health Care Professionals
第二條 本會之註冊會址: 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138號威享大廈13樓B室
Unit B, 13/F., V Heun Building, 138 Queen’s Road Central, Hong Kong.
電話: 3106 3395 傳真: 2385 7702
電郵: info@ahkhcp.org.hk 網址: www.ahkhcp.org.hk
第二章 宗旨
第三條 三.一 聯系本港衛生、護理同業人員,致力於確立及提高衛生、護理界的專業地位,維護同業的權益。
三.二 團結本港衛生、護理同業,致力改善香港市民的衛生健康服務。
第三章 會員
第四條 四.一 會員資格:凡任職於本港法例認可之衛生護理行業(附錄一)之從業員,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。本會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及永久會員。本會另設盟會會員及附屬會員。
四.二 普通會員:個別加入本會為普通會員,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,由一名普通會員介紹,經執行委員會(以下簡稱執委會)批準,繳交會費,即成為普通會員。盟會之會員經填寫入會申請書,由該盟會介紹,經執行委員會批準,繳交入會費及年費,即成為本會之普通會員。
四.三 永久會員:普通會員可一次過繳交十年之年費,經執委會批准,即可成為永久會員。
四.四 盟會會員:盟會會員為本會之團體會員。凡本港已登記之衛生護理行業之職工會及團體,經執委會批准,即成為本會之盟會會員。盟會會員無表決權。
四.五 附屬會員:凡認同本會宗旨及對本會活動有興趣者,雖非任職衛生護理行業,仍可由一名普通會員介紹,經執委會批準,繳交入會費及年費,即成為附屬會員。附屬會員無表決權。
第五條 會費
五.一 普通會員:個別加入本會為普通會員者,需繳交入會費一百元,另每年年費為五十元。
五.二 永久會員:凡申請成為永久會員者,除繳交入會費外,並須一次過繳交相當於十年的年費總數。
五.三 盟會會員:每年應繳交年費,以該盟會之會員人數多少,按下列比例計算之:
盟會會員人數 年費(港幣)
100或以下 300元
101至500 500元
501至1000 700元
1001至1500 800元
1501至3000 900元
3001或以上 1000元
五.四 附屬會員:入會費100元,每年年費為50元。
五.五 調整會費:本會得因應需要,調整入會費及每年年費。
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
六.一 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一切活動的權利。
六.二 有選舉權,被選權及表決權。
六.三 有監督和批評會務及執委會的權利。
六.四 盟會會員及附屬會員有列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,並可選派代表加入評議會(第十一條),但無選舉權,被選權及表決權。
第七條 違章及退會
七.一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,並維護本會聲譽。違者得由執委會予依例警告或革除會籍,但受懲者可向會員大會上訴。
七.二 年費於每年1月繳交,如欠繳年費半年以上,而屢催不交者,則作自動退會論。如該會員事後清繳一切欠費,執委會得酌量恢復其會籍。
第四章 組織及權力
第八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。本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。在會員大會的權力限制下,由執委會統籌管轄會務。
第九條 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
九.一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。
九.二 執委會得臨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但如在超過五分一有投票權的會員代表要求時,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
九.三 所有會員代表均可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,在大會上享有表決權(盟會會員及附屬會員除外)。
九.四 會員大會的權力
九.四.一 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。
九.四.二 選舉會長及執委會成員。
九.四.三 審查及通過執委會的工作報告。
九.四.四 審查及通過本會經費開支及預算報告。
九.四.五 議決各項議案。
九.五 會員大會之議程。
由秘書奉執委會之命擬訂大會之議程,並依照執委會議決之辦法將議程通知各會員。召集會員大會之通知書,最少應於大會舉行十四日前發給所有會員。
九.六 特別會員大會之議程。
特別會員大會處理之事務祇限於議程所列之事項。召集特別會員大會之通知書,最少應於大會舉行七日前發給所有會員。
九.七 會議之法定人數
任何大會以不少於有表決權會員其總數十分之一出席為法定人數。會議的每次決議案必須經超過半數出席的法定人數通過,方為有效。如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會員不足法定人數時,若為會員大會,須延期十四天舉行;若為特別會員大會,則須延期七天舉行。關於再舉行此項大會之日期及地點,須以書面最少於開會前四天發給所有會員。此項延期之大會,無論人數多寡,均構成法定人數,如常開會。除有關更改本會名稱及修改章程外,一切決議若經出席者多數通過即屬有效,所有會員均須遵守。
第十條 執行委員會
十.一 本會執委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以一人一票方式選舉產生,每位執委以獲得選票多少依次入選。執委成員互選分工擔任職務,選票最多者即為會長。每屆任期二年,所有執委可以連選連任。
十.二 本會設會長、副會長、司庫、秘書、學術、福利、康樂、資訊及宣傳等各部,最少九人,不多於十五人,全部為義務而非受薪性質。上述職位由執委成員互選產生。
十.三 週年大會休會期間,執委遇有死亡、告退、解職或移民者,其空缺由在上次會員大會中獲選票次多者補上。
十.四 本會得因應需要,經會員大會通過,調整執行委員人數。
十.五 執行委員會的職責
十.五.一 組職召開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。
十.五.二 執行大會的各項決議。
十.五.三 制定本會的常務規程以規劃及實施各項會務細則。
十.五.四 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及財政報告。
十.五.五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負責管理一切會務。執委會得委出工作小組辦理日常會務。執委會負責監察小組的運作,並有權將之解散。執委會並得僱用受薪辦事人員,及因其損害本會利益而經審查屬實時將彼等解僱。
十.五.六 任何執委有瀆職、不誠、無能、拒絕執行執委會之決議, 或任何因損害本會利益,而無良好及充份之理由者,執委會得予以停職或解職。凡經執委會停職或解職之執委,可向大會上訴。
十.五.七 執委會每年最少開會六次,有全體執行委員過半數出席即 作法定人數。 執委會可自定開會日期。
第十一條 評議會
十一.一 本會設評議會以加強與盟會的聯繫及擴大諮詢網絡。評議會為獨立運作的組織,可以書面向執委會及會員大會提出有關會務的建議或批評,但無實際行政權力。
十一.二 評議會的成員包括執委會全部成員,每一盟會的代表各一名,名譽會長、名譽顧問及贊助人(第十二條)。
十一.三 評議會主席及理事由各成員互選產生,但本會會長不得兼任評議會主席。評議會主席可因應需要召集開會,並可另訂會議細則。每次開會費用需經執委會同意始可支付。
第十二條 本會得聘任名譽會長、名譽顧問及贊助人。凡對本會事務有貢獻及關懷本會之工作及發展者,不論會員或非會員,經執委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長、名譽顧問及贊助人。任期二年,可連聘連任。以上聘任之名譽會長、名譽顧問及贊助人均無表決權及不得干涉本會一切行政,但經由執委會邀請可出席各項會議發表意見,並參與會務,亦自動成為評議會的成員。如其本身為本會之會員則仍享有其在本會一切應享之權利,包括表決權。
第五章 經費與運用
第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
十三.一 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及年費;
十三.二 本會舉辦各類活動的收益;
十三.三 會款投資基金、公債、証券或房地產之收益;
十三.四 接受贊助及捐款。
第十四條 本會之會款用以支付處理會務所需之一切費用。凡屬本會之一切活動,其預算案須經執行委員會審查通過,方得進行。
第十五條 會長、副會長及司庫中任何二人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。凡簽發超過10萬元或以上數額的支票,事先必須知會全體執行委員,並得四分三以上(以四捨五入計算)執行委員同意。
第十六條 本會之財政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終止。
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得選舉並委任一名核數員,非本會會員亦得被選舉或委任。核數員於每一財政年度終止後,審核本會之財政報告。
第十八條 本會如需解散時必須經由會員大會決定,並且必需有超過四分之三有投票權的會員支持始得通過。解散後普通會員無需對外負債務責任。本會之剩餘資產,由會員大會決定捐贈其他社團機構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十九條 本章程所指之衛生護理行業,包括附錄一所列載的衛生服務界的所有行業。
第廿條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執行委員會,修改權屬全體會員大會。
2009年12月10日第4次修訂
附 錄 一
根據香港政府註冊條例註冊的衛生護理行業如下:
- 脊醫 (Chiropractors)
- 護士 (Nurses)
- 助產士 (Midwives)
- 藥劑師 (Pharmacists)
- 醫務化驗師 (Medical Laboratory Technologists)
- 放射技師 (Radiographers)
- 物理治療師 (Physiotherapists)
- 職業治療師 (Occupational Therapists)
- 視光師 (Optometrists)
- 牙齒衛生員 (Dental Hygienists)
- 聽力學家 (Audiologists)
- 聽力學技術員 (Audiology Technicians)
- 足病診療師 Chiropodists)
- 牙科手術助理員 (Dental Surgery Assistants)
- 牙科技術員 (Dental Technicians)
- 牙科技師 (Dental Technologists)
- 牙科治療師 (Dental Therapists)
- 營養師 (Dietitians)
- 配藥員 (Dispensers)
- 製模實驗室技術員 (Mould Laboratory Technicians)
- 視覺矯正師 (Orthoptists)
- 臨床心理學家 (Clinical Psychologists)
- 教育心理學家 (Educational Psychologists)
- 義肢矯形師 (Prosthetists)
- 言語治療師 (Speech Therapists)